(2017)黔2631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黎平县国土资源局、石沛雄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黎平县国土资源局,石沛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631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黎平县国土资源局。地址:黎平县德凤街道港澳新区B-6栋。法定代表人张璟文,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正毕,男,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石沛雄,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侗族,住黎平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黎平县国土资源局因被执行人石沛雄非法占用土地,未按黎国土资执罚[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一案,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黎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3日以该案证据不全,需继续收集证据,待补充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再重新申请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人黎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黎平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吴义杰人民陪审员 吴化明人民陪审员 陈文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