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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8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谷素昌、王彦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12号申请执行人:谷素昌,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王彦敏,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谷素昌与被执行人王彦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英辉执行员  赵晓铮执行员  田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