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5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24章永林与孙永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永林,孙永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5执224号申请执行人:章永林,男,195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永良,男,1964年2月2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永林与被执行人无锡孙永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欠款金额为53000元,已经支付10000元。孙永良于2017年7月1日前支付3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全部结清。申请执行人章永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永林与被执行人无锡孙永良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章永林撤回申请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5民初28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章永林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锋代理审判员 吴修贵代理审判员 柯菲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兆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