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琳与长春盛世润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琳,长春盛世润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104号申请执行人林琳,女,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23号。被执行人长春盛世润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2256军需大学同光路高层。本院在执行林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盛世润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琳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朝劳人仲裁字[2016]第11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伟超审判员 李长顺审判员 赵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