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福建恒中通联航空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福建恒中通联航空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财保49号申请人: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运营中心1号楼10层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84175043G。法定代表人:潘小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艺薇、李昱辉,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福建恒中通联航空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特色商业街二期A8栋10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60928W。法定代表人:钟亦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恒中通联航空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恒中通联航空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862618元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自愿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5862618元。2017年6月23日,厦门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为保证生效裁决得到执行,所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者扣押被申请人福建恒中通联航空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价值以人民币5862618元为限(财产线索详见保全申请书)。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厦门市路桥五缘湾运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汉聪审 判 员 王义清审 判 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林毓琦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