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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立木申请执行陈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木,陈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川1302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木,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充市嘉陵区安平镇店子嘴村*组**号,现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陈晓平,男,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王立木申请执行陈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股票及车辆等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王立木申请执行陈晓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30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3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黎明审判员  陈大平审判员  文 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兰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