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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树生与程金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生,程金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20号原告:王树生,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程金娇,女,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王树生与被告程金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树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金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树生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立即支付泥水工钱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7日,原告为被告的房子做泥水工装修,但至今仍未支付任何工钱。被告程金娇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称被告聘请原告到其房子进行水泥施工,口头约定地板砖为35元/方,双方未签订合同,亦未进行结算。经原告自行核算,水泥工钱款为5000元,并经被告口头确认。因被告一直未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解决。诉讼中,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一份《海伦堡物业施工人员出入证》,该出入证载明原告的姓名、编号、身份证号,装修公司为自装,房号为13-2401有效期限2015.8.17至2015.9.30。本院认为,原告称与被告存在装修装饰合同关系,但并未提交书面协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另原告称工钱款为5000元,并经过被告的口头确认,但庭审中原告已确认双方并未进行结算,且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的工程总额,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水泥工钱5000元,显然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程金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树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树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文国盛审判员  伍执娟审判员  邝 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欣侯艺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