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志强合同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志强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21号罪犯李志强,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利津县人,大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九月十九日以(2008)东刑二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李志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8)鲁刑二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月15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2年1月15日、2014年1月20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李志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李志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志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志强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审判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