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2民初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胜旗与杨再、杨再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旗,杨再,杨再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2民初983号之一原告:张胜旗,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现住。委托代理人:董洪民,山东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再,女,1988年9月23日出生,回族,住。被告:杨再再,女,1988年9月23出生,回族,住。本院受理原告张胜旗与被告杨再、杨再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请求法院对被告杨再、杨再再银行存款15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再、杨再再名下银行存款150000元,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正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