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林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林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647号罪犯秦林中,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无棣县人,中专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棣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林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09)滨中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判决,维持上述判决对秦林中的定罪量刑。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9年11月2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7月31日、2015年8月25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秦林中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林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分别被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秦林中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林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林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