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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2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朱弘与李艺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弘,李艺磊,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3民初2296号原告:朱弘,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李艺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告:李霞,女,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原告朱弘与被告李艺磊、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艺磊、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李艺磊立即还款75000元整,利息1125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3月1日)并按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标准赔偿原告自2017年3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损失;判令李霞连带��偿上述债务;李艺磊、李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日李艺磊向朱弘借款75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每月10日之前偿还朱弘2000元,分38个月还清;同日李霞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认可。后李艺磊只按约定还款1个月2000元,朱弘多次催要均未再归还,以致成讼。李艺磊、李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日李艺磊向朱弘借款75000元,由李艺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朱弘人民币75000元整,每月10日还2000元,分37.5个月还清,担保人担保期限为主债务结清止,借款人:李艺磊,担保人:李霞。后李艺磊只按约定还款1个月2000元,因所余借款至今未还,以致成讼。另查明:在庭后朱弘自愿放弃对李艺磊、李霞所欠款项的利息损失主张,要求只需归��本金即可。且因李艺磊已归还2000元,故本金金额应为73000元。本院认为,李艺磊、李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反驳证据,视为放弃抗辩权。朱弘提供的借条、身份证明等证据能够证实朱弘与李艺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朱弘和李艺磊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李艺磊应履行还款义务。朱弘要求李艺磊支付借款本金73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霞作为担保人,应在保证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艺磊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艺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朱弘借款73000元。二、被告李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艺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被告李艺磊、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