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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财保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春发、新乐市路佳运输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春发,新乐市路佳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6财保4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香书,女,195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灵寿县。委托代理人:张永良,男,1952年6月4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黄春发,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行唐县。被申请人:新乐市路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承安镇承安铺村。法定代表人:路浩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春发,该公司职工。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冀0126财保48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申请人王香书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存款3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黄春发、新乐市路佳运输有限公司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被申请人黄春发、新乐市路佳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供30000元存款作担保,本院作出(2017)冀0126财保48号之一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裁定冻结担保人郄俊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营业所存款30000元;解除被保全人黄春发驾驶的新乐市路佳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涉嫌肇事车冀A×××××、冀A×××××重型牵引车的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香书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香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申请人王香书在灵寿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所存款3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郄俊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人民路营业所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