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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河南省百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百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548号原告河南省百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济源市愚公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卢联合,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艳、郑丹,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百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翔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