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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朝友与蔡书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友,蔡书麟,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209号申请人:陈朝友,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蔡书麟,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县前街**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王治瑶职务:董事长申请人陈朝友等与被执行人蔡书麟、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911号等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朝友等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蔡书麟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书麟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的房屋进行了查封。经查,由于涉及刑事案件,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已经被公安查封,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账户由于涉及刑事案件,目前暂由公安监管无法执行。经过申请人同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陈朝友等有债权,即被执行人蔡书麟、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应向陈朝友等支付借款****元及迟延履行金。已受偿*元,未受偿****元。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911号等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潇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