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辛贵与刘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辛贵,刘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441号原告:李辛贵,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于都县人,住,被告:刘远华,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生,于都县人,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辛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辛贵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辛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