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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辛贵与刘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辛贵,刘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441号原告:李辛贵,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生,于都县人,住,被告:刘远华,男,汉族,1990年12月20日生,于都县人,住,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辛贵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远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辛贵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辛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廖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