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22民初9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仲江龙与袁建胜、胡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江龙,袁建胜,胡益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672号原告仲江龙,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兵,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建胜,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益花,女,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仲江龙诉被告袁建胜、胡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仲江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江龙负担。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