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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恢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国振山、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振山,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恢153号申请执行人:国振山,男,198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淄博市张店。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国振山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害纠纷一案中,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2.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金涛置业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的(2015)新民初字第705号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282.43元的债务已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