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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郑卫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郑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848674838G。诉讼代表人:蓝丽,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菁菁,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郑卫平,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123民初168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郑卫平在(2017)浙1123执131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卫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9063.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