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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成都奇杰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奇杰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42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奇杰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副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晓波,董事长。成都奇杰物资有限公司与四川林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6民终9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退还预付货款602255.88元,及垫付的一审诉讼费4911.00元及二审诉讼费3000.00元,以上合计610166.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备等财产均已设定抵押,并被多家法院查封,暂不具备变现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