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让霞与被申请人周佑湖、段湘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让霞,周佑湖,段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执38号申请人刘让霞,男。被申请人周佑湖,男。被申请人段湘英,女。申请人刘让霞与被申请人周佑湖、段湘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让霞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佑湖、段湘英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其子刘奋飞自愿以其所有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让霞请求对被申请人周佑湖、段湘英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佑湖、段湘英银行存款20000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刘让霞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红宁审 判 员 张贻文人民陪审员 戴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