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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红卫、何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红卫,何士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2704号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法定代表人:耿海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典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四林,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红卫,男,199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何士龙,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红卫、何士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铜陵联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利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