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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与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杨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629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家园38号公建3-6单元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91165897512953。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俊琪,男,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麻艳红,女,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员工。被告: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国际物流区第二大街一号企业服务中心二层214房间。注册号:120192000064359。法定代表人:龚兆祺。被告: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民营经济成长示范基地创意中心B319。注册号:120112000082272。法定代表人:XX义。被告: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华天道8号海泰信息广场D座421室。注册号:120193000020524。法定代表人:杨光。被告:杨光,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于家堡支行与被告安捷乐(天津)物流有限公司、沃尔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圣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侯树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立杰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