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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喜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498号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常喜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辩称,已交纳罚金,为查明事实,经联系本院刑庭,予以撤回执行,待核对无误后再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