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喜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2498号移送执行部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常喜春,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泰来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辩称,已交纳罚金,为查明事实,经联系本院刑庭,予以撤回执行,待核对无误后再确定是否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