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成都盛世玉檀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彭州市丽春镇宗南家具厂、第三人喻泽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世玉檀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彭州市丽春镇宗南家具厂,喻泽彬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302号原告:成都盛世玉檀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法定代表人:黄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国,彭州市丽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定伏,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汶川县,公司经理。被告:彭州市丽春镇宗南家具厂,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经营者:蒋维建,男,197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志云,四川法翼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喻泽彬,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诉讼代理人:辜建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盛世玉檀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州市丽春镇宗南家具厂及第三人喻泽彬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盛世玉檀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州市丽春镇宗南家具厂及第三人喻泽彬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世玉檀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州市丽春镇宗南家具厂及第三人喻泽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原告成都盛世玉檀香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