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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毛庆和诉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集体企业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庆和,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集体企业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163号原告毛庆和,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卜海江,住舒兰市。被告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集体企业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于明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庆和诉被告吉林省上营森林经营局集体企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毛庆和以本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庆和撤回起诉。诉讼费10元,由原告毛庆和承担。审判员  张秀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慧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