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民终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全成、李春波、李秋光、李秋波与桦甸市齐兴城建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全成,李春波,李秋光,李秋波,桦甸市齐兴城建保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终1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全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波。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彬,吉林市昌邑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秋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桦甸市齐兴城建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朱庆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翔宇,吉林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全成、李春波、李秋光、李秋波因与被上诉人桦甸市齐兴城建保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全成、李春波、李秋光、李秋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全成、李春波、李秋光、李秋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全成、李春波、李秋光、李秋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3.5元,由上诉人李全成、李春波、李秋光、李秋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浩审 判 员 任宝君代理审判员 郭立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