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10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于庆,刘波,尹本磊,北京丁丁家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106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三爱大厦二层。负责人:马琳,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楠,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庆,女,1972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执行人:刘波,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尹本磊,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被执行人:北京丁丁家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5号2号楼401室。法定代表人:于庆。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于庆、刘波、尹本磊、北京丁丁家艺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于庆、刘波、尹本磊、北京丁丁家艺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