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与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民初3216号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原六盘水市卫校家属区(戒毒所旁),注册号520203600166328(1-1)。经营者谢代银,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淑容,重庆市璧山区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3088732544。法定代表人陈爱学。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梅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淑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截止2017年4月30日的租金等计21156元;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钢管526米、扣件249套、顶托63套;若不能退还,则按钢管10元/米、扣件5元/套、顶托10元/套赔偿原告损失,并支付从2017年5月1日起至该部分物资退还完或赔偿款支付完时止按钢管0.009元/米/天、扣件0.008元/套/天、顶托0.04元/套/天计算的租金;4、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4日原、被告签订了《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双方对租赁物资的租金、维修费、上下车费、赔偿费等的计算标准、租金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资,但被告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21156元,同时尚有钢管526米、扣件249套、顶托63套未退还,上述款项及物资虽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均未果。被告六枝��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以原告为甲方、以被告为乙方签订了《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双方对租赁物资的租金、维修费、赔偿费等的计算标准、租金的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落款处乙方加盖了被告公司的印章,并载明经办人为叶刚。经查,被告租用原告钢管18695米、扣件6910套、顶托1800套、套管150套(注:被告方经办人叶刚签字的租金结算表中确认了2016年1月3日黄国明签字认可的租用明细表中载明的钢管1200米、扣件650套、顶托200套,并且确认了套管租金为0.02元/套/天);依据叶刚签字的租金结算表可以确认被告尚有钢管526米、扣件249套、顶托63套至今未退还原告,另截止2017年4月30日止共计产生租金、维护费、缺失配件赔偿费等全部租赁费共计36479元,扣除2016年5月6日这张租金结算明细表上载明的已汇10000元后,被告尚有26479元租赁费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租赁合同》、租用钢管明细表、退还钢管明细表、租金结算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据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现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提供租赁物的义务,被告理应依据合同支付原告相应租赁费,现被告未及时支付租赁费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故现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尚欠租赁费、退还未退还的租赁物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经查,截止2017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租金、维护费、配件赔偿费等租赁费共计26479元未支付,钢管526米、扣件249套、顶托63套未退还,现本案中原告只主张租赁费21156元,系原告自愿行为,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原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主张2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签订的《钢管扣件顶托等物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二、被告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截止2017年4月30日尚欠的租金、维护费、配件赔偿费等租赁费共计21156元;三、被告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六枝特��双兴钢管租赁站钢管526米、扣件249套、顶托63套,逾期不退还则按照钢管10元/米、扣件5元/套、顶托10元/套计算赔偿款并从2017年5月1日起按照钢管0.009元/米/天、扣件0.008元/套/天、顶托0.04元/套/天继续计算上述未退还租赁物资的租金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四、被告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违约金2500元;五、驳回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元(已经减半),由被告六枝特区华吉建筑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原告已经垫付,限被告于支付案款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梅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