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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花申请执行王秀梅、李增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花,王秀梅,李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557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花,女,1961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王秀梅,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被执行人李增胜,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秀花与被执行人王秀梅、李增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7)内0624执恢5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袁 登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永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