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3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董玉刚与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刚,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5民初3498号原告:董玉刚,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5号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73378091U。负责人:陈浩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军,男,该司员工。原告董玉刚与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玉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7085.58元(4120.62元×9个月)。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从事保安领班的工作。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延时加班4小时,每周周末都上班,然后每月补休4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亦未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016年11月9日,原告以被告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被告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原告为主动离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5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失业保险。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每日加班4小时,且,原告周末亦上班,每月补休4日。2014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4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8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1250元。2015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5月7日至2016年5月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1250元。原告2015年的年终奖为4367.98元。2016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5月7日至2017年5月6日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每月工资为1500元。2016年11月5日为原告上班最后一天,此后,原告未再上班。2016年11月10日,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支付工资为由,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原告由此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举示了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工资表》,拟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2014年10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基本工资为1250元,上班天数为27天,加班时数为172时,加班工资为3364.84元,扣社保款项为182.10元,实发工资为4432.74元。2014年11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加班工资为2150.50元,上班天数为26天,扣社保款项为173.10元,实发工资为3227.40元。2014年12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加班工资为2150.50元,上班天数为27天,扣社保款项为173.10元,实发工资为3227.40元。2015年1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加班工资为2407.80元,上班天数为25天,扣社保款项为259.10元,实发工资为3648.70元。2015年2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加班工资为2243.33元,上班天数为23天,年休假工资为1551.72元,扣社保款项为259.10元,实发工资为5035.95元。2015年3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287.66元,上班天数为24天,扣社保款项为259.10元。2015年4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665.26元,上班天数为26天,扣社保款项为259.10元。2015年5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648.70元,上班天数为25天,扣社保款项为259.10元。2015年6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665.26元,上班天数为25天,扣社保款项为259.10元。2015年7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2937元,上班天数为24天,扣社保款项为463.50元。2015年8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400.50元,上班天数为23天,扣社保款项为0元。2015年9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基本工资为1500元,上班天数为24天,加班时数为128时,加班工资为2269.98元,实发工资为3769.98元,扣社保款项为0元。2015年10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4985.32元,上班天数为26天,扣社保款项为0元。2015年11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400.50元,上班天数为23天,扣社保款项为0元。2015年12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400.50元,上班天数为25天,扣社保款项为0元。2016年1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2193.39元,上班天数为22天,扣社保款项为1426.50元。2016年2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768.66元,上班天数为17天,扣社保款项为289.30元,年休假工资为1551.72元。2016年3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111.20元,上班天数为25天,扣社保款项为289.30元。2016年4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337.90元,上班天数为24天,扣社保款项为289.30元。2016年5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330.59元,上班天数为24天,扣社保款项为289.30元。2016年6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337.90元,上班天数为26天,扣社保款项为289.30元。2016年7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2927.80元,上班天数为25天,扣社保款项为458.70元。2016年8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085元,上班天数为25天,扣社保款项为313.50元。2016年9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957.55元,上班天数为26天,扣社保款项为313.50元。2016年10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735.87元,上班天数为26天,扣社保款项为313.50元。2016年11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实发工资为385.55元,上班天数为5天,扣社保款项为313.50元。原告认可上述《工资表》所载明的实发工资栏、扣社保栏、上班天数栏所对应的金额及天数,但不认可《工资表》所载明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表示被告并未发放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工资表》、《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重庆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证明书、仲裁申请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关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本院确认认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以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关于被告是否已发放原告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现被告举示了原告的《工资表》,但根据《工资表》载明的内容,《工资表》上的加班工资栏存在不合理之处。因2014年10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基本工资为1250元,上班天数为27天,加班时数为172时,加班工资为3364.84元,扣社保款项为182.10元,实发工资为4432.74元。若依据上述加班时数进行计算,即使将所有加班时数全视为周末加班的时间,由此所得出的原告2014年10月加班工资金额为2831.28元[(1250元+182.10元)÷21.75天÷8小时×172时×200%],低于《工资表》所载明的金额3364.84元,而2015年9月的《工资表》载明原告基本工资为1500元,上班天数为24天,加班时数为128时,加班工资为2269.98元,实发工资为3769.98元,扣社保款项为0元。若依据上述加班时数进行计算,即使将所有加班时数全视为周末加班的时间,由此所得出的原告2015年9月加班工资金额为2206.90元[(1500元+0元)÷21.75天÷8小时×128时×200%],亦低于《工资表》所载明的金额2269.98元。被告作为用人单位,超出依照法律规定所计算出的金额向原告发放加班工资,不合常理。虽然原告与被告在于2014年5月7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原告月工资为1250元,但亦存在被告实际按新的标准向原告发放工资的可能,综上,本院确认被告所举示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其已发放原告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与未休年休假工资。关于原告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周末加班工资(涉及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报酬。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为31117.64元、周末加班工资为3323.55元(计算方式列于文书之后,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规定及查明情况,现原告主张以月工资4120.62为基数主张其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又,原告于2008年5月3日入职被告处,于2016年11月10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即,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满8年半不满9年,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7085.58元(4120.62元×9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董玉刚经济补偿金37085.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广州天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黎附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1、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1)2015年11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345.17元=(3400.5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0天×150%(2)2015年12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696.95元=(3400.5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3天×150%(3)2016年1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496.48元=(2193.39元+1426.5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0天×150%(4)2016年2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378.8元=(3768.66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17天×150%(5)2016年3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696.95元=(3111.20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3天×150%(6)2016年4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501.52元=(3337.90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0天×150%(7)2016年5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621.30元=(3330.59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1天×150%(8)2016年6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626.59元=(3337.90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1天×150%(9)2016年7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452.29元=(2927.80元+458.7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1天×150%(10)2016年8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695.36元=(3085元+313.5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3天×150%(11)2016年9月的延时加班工资3092.83元=(3957.55元+313.5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21天×150%(12)2016年10月的延时加班工资2513.40元=(3735.87元+313.50元)÷21.75天÷8小时×4小时×18天×150%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31117.64元=2345.17元+2696.95元+2496.48元+2378.8元+2696.95元+2501.52元+2621.30元+2626.59元+2452.29元+2695.36元+3092.83元+2513.40元2、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1)2015年11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3400.5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3天-20天-4天)×200%(2)2015年12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3400.5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5天-23天-4天)×200%(3)2016年1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2193.39元+1426.5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2天-20天-4天)×200%(4)2016年2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3768.66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17天-17天)×200%(5)2016年3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3111.20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5天-23天-4天)×200%(6)2016年4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3337.90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4天-20天-4天)×200%(7)2016年5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3330.59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4天-21天-4天)×200%(8)2016年6月的周末加班工资500.30元=(3337.90元+289.3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6天-21天-4天)×200%(9)2016年7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2927.80元+458.7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5天-21天-4天)×200%(10)2016年8月的周末加班工资0元=(3085元+313.5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5天-23天-4天)×200%(11)2016年9月的周末加班工资589.11元=(3957.55元+313.5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6天-21天-4天)×200%(12)2016年10月的周末加班工资2234.14元=(3735.87元+313.50元)÷21.75天÷8小时×12小时×(26天-18天-4天)×200%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周末加班工资3323.55元=500.30元+589.11元+2234.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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