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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龚加忠、屈万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加忠,屈万寿,骆昌峰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172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龚加忠,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施茹冰,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屈万寿,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宋成彬,河南新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骆昌峰,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潢川县。上诉人龚家忠因与被上诉人屈万寿、骆昌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龚家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施茹冰,被上诉人屈万寿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成彬,被上诉人骆昌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潢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963元,退还给上诉人龚家忠。审判长  刘友成审判员  王道新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段凤娇印1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