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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赵飞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飞,赵永迁,朱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赵飞,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赵永迁,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太康县。被执行人朱雪梅,女,1968年2月7日出生,住太康县。关于申请人赵飞诉被执行人赵永迁、朱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赵飞于2017年1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7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天然执行员  王德成执行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