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与许加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许加泉,余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2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住所地彭泽县龙城镇东风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黎泳州,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加泉,男,1964年3月27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被执行人余英,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彭泽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申请许加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彭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加泉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泽县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彭泽县人民法院(2017)赣0430执291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