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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洪生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生,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生,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于波,男,汉族,1994年3月28日出生,住所地双辽市。本院在执行张洪生与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16)吉0382民初2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在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刘凤华审判员 :李国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 彭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