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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与被执行人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9号申请执行人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住所地珙县巡场镇兴太村6社。被执行人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观斗苗族乡幸福村4社。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526民初761号,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珙县巡场镇兴太梅子田煤厂与被执行人珙县复兴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6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宗庆伟审判员  秦孟驰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