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振福申请滦平县振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福,滦平县振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福,男,汉族,1952年11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被执行人:滦平县振宏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寻向前。申请执行人张振福与被执行人滦平县振宏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滦平县振宏矿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4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 景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