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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体仁寨村村民委员会、郭修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体仁寨村村民委员会,郭修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体仁寨村村民委员会,住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体仁寨村驻地。被执行人:郭修印,男性,1961年3月1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本院在执行济宁市兖州区小孟镇体仁寨村村民委员会与郭修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32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德军审判员  郭树清审判员  郭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