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申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辉雄与罗新侵权责任纠纷2017民申255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新,肖辉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申2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新,住广东省兴宁市。法定代理人:张苑英,住广东省兴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辉雄,号。再审申请人罗新与被申请人肖辉雄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民终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罗新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因再审申请人请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撤回向本院提交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罗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新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陈弋弦审判员 曾文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