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袁怀林、张泳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怀林,张泳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袁怀林,男,汉族,1984年2月7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泳秋,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执行袁怀林申请执行张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6)川1502民初68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吴明磊审判员 孙 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孝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