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章素生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素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8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素生,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安市。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福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201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8年12月1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8月4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11月24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携带管制器具于2011年8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1年9月20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吸食毒品于2013年11月2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3月9日被福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800元;因携带管制刀具、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机动车牌于2016年3月7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合并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3500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福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素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9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章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章素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素生以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量刑没有异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章素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素生撤回上诉。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刑初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甘 飞审判员 郑新星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欧园园附法律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