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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智明与杨秋芬、李瑞起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智明,杨秋芬,李瑞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194号原告:尹智明,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杨秋芬,女,60,汉族,无业。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瑞起,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智明诉被告杨秋芬、李瑞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智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智明撤回对被告杨秋芬、李瑞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尹智明负担。审判员  隋振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