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漆昌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昌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梁小靖,刘海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203民初268号原告:漆昌猛,男,汉族,1972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慕容家和,男,汉族,1984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系肇庆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20号金安大厦904-9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0811410XX。负责人:唐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键庭,该公司职员。第三人:梁小靖,男,汉族,1983年11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德庆县,第三人:刘海燕,女,汉族,1956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委托代理人:柳练兵,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漆昌猛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第三人梁小靖、刘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慕容家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梁键庭、第三人梁小靖、第三人刘海燕的委托代理人柳练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4日21时5分许,第三人梁小靖驾驶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线肇庆市××路段自××西行驶,当行驶至线××+200米处时,与由原告漆昌猛驾驶的粤H×××××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和粤H×××××号小型轿车的乘客谢金岐受伤的交通事故。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处购买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0万元且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原告到肇庆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支出住院医疗费8406.80元。粤H×××××号小型轿车为肇庆市白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原告为出租车驾驶员。2017年6月21日,本案另一伤者谢金岐以其已与原告就其本人的损失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完毕为由,向本院表示自愿放弃对粤E×××××号重型自卸货车的交强险无责限额的理赔。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12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12000元给原告漆昌猛。二、原告漆昌猛收到上述款项后,本案纠纷了结,原告不得再就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任何损失追究被告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00元,调解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漆昌猛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德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素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