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约则日古刑事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1执26号我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约则日古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09日作出(2015)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1月20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约则日古吸毒又长期外流,只有一处危房,家庭经济困难,无固定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15)昭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我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顺馨孙正华罗木史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