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执恢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刘银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刘银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恢23号之四申请人李玉梅,女,汉族,1957年07月0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刘银环,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银环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9.32元,现因案件需要,依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银环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