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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执恢2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玉梅与刘银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梅,刘银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3执恢23号之四申请人李玉梅,女,汉族,1957年07月05日出生,住孟州市。被执行人刘银环,女,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孟州市。关于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刘银环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79.32元,现因案件需要,依法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银环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原魁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淑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