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路金明与李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金明,李淑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92号原告:路金明,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被告:李淑发,��,198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梅河口市。原告路金明与被告李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路金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7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欠原告人民币7000元,没有清偿,遂于2016年11月4日给原告出示欠条一份,约定一个月之内还清。可是,被告至今未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路金明的诉讼请求于2015年10月27日经本院(2015)梅民初字第2017号判决确认,故原告路金明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金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闻—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