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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布尔吉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解放路112号历东商务大厦12层1203室。法定代表人:刘福民,主任。被执行人: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路东首路北17号。法定代表人:时琴,经理。被执行人: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王官庄小区一区5号楼1-101、201室。法定代表人,布尔吉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布尔吉德,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达乌尔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与山东博格达置业有限公司、济南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布尔吉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司法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江审判员 陈金照审判员 贾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