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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6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606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与邵秋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邵秋霞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606号之一原告: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常丰路30号。法定代表人:吴建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该公司职员。被告:邵秋霞,女,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平,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邵秋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邵秋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江苏普灵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何 杰代理审判员 王 俊人民陪审员 邱小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舒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