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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异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案外人乔佳乐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佳乐,任鹏霞,李荣刚,申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异38号异议人乔佳乐法定代理人:乔国强法定代理人:高彩霞申请执行人任鹏霞被执行人李荣刚被执行人申海琴本院在执行任鹏霞与李荣刚、申海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乔佳乐对本案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涉案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3幢1单元202室房产(产权证号:00594**)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乔佳乐称:2016年3月3日,异议人乔佳乐(监护人:乔国强、高彩霞)购买李荣刚、申海琴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3幢1单元202室房产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字第00594**号,建筑面积为136.940平方米,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元整(520000.00),但实际购房款为人民币陆拾伍万叁仟捌佰元整(653800.00),该房屋买卖合同经榆林市公证处依法进行了公证,分别出具了(2016)榆证经字第267号公证书、(2016)榆证民字第313号公证书。异议人从2016年2月28日至2016年3月3日,分五笔共计向李荣刚、申海琴夫妇付清全部房款陆拾伍万叁仟捌佰元整(653800.00)元。2016年3月4日起李荣刚、申海琴将房屋交付异议人占有、使用、管理,实际占有后异议人缴纳水电、物业等费用。同年3月3日异议人和李荣刚在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转移过户审批表,3月4日异议人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报告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字9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涉案房产。但异议人在榆阳区法院查封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支付全部房款,且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并办理了转移过户审批表,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后因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权籍调查期间被查封,异议人无过错。综上请求依法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程序。本院查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3幢1单元202室房产所有人系李荣刚、申海琴,李荣刚、申海琴将该房产转让给乔佳乐(监护人:乔国强、高彩霞)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公证)。合同签订后乔佳乐从2016年2月28日至2016年3月3日,分五笔共计向李荣刚、申海琴夫妇付清全部房款陆拾伍万叁仟捌佰元整(653800.00)元,2016年3月4日起李荣刚、申海琴将房屋交付乔佳乐占有,实际占有后并缴纳水电、物业等费用。乔佳乐在榆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了转移过户审批,并缴纳了房屋买卖契税、印花税及个人所得税。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该房屋进行权籍调查,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期间榆阳区人民法院将涉案房产查封,故乔佳乐无过错。2016年9月27日,任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李荣刚、申海琴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做出(2016)陕0820民初9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上述房产。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9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任鹏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17年2月28日乔佳乐准备办理房屋的不动产过户剩余手续时,得知所购房屋被查封,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荣刚、申海琴将自己所有的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3幢1单元202号房产于本院查封前出卖给异议人乔佳乐,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乔佳乐已经支付全部购房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产,并办理部分过户手续。因榆林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涉案房屋进行权籍调查期间,法院将涉案房屋查封,乔佳乐未办理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不是自身原因造成。故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榆林市西沙西人民路农垦花园小区3幢1单元202室房产(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字第00594**号)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文林审判员  马 杰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虎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