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8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洛宁县长盛石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兀栋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宁县长盛石料销售有限公司,兀栋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洛宁县长盛石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法定代表人:张荣伟,董事长。被执行人:兀栋宾,男,44岁,汉族,住陕县。本院在执行洛宁县长盛石料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兀栋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为122425元及利息、执行费1736元,迟延履行利息从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的第二日算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朝武审判员 :金松涛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