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钱贵富与袁延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钱贵富,袁延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钱贵富,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今贵,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延赞,男,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莉,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再审申请人钱贵富因与被申请人袁延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内07民终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钱贵富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钱贵富没有与袁延赞发生过身体接触,也没有故意伤害袁延赞的事实。原审判决不顾客观事实,以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对钱贵富推定存在故意伤害行为错误。袁延赞并没有实际住院治疗,存在挂床行为,且大部分医药费与本案无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钱贵富为了制止袁延赞施工而敲打横杆,造成袁延赞头部受伤,该事实已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以扎公(正)行罚决字[2015]5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钱贵富明知袁延赞在其楼下施工,却用钢管敲打横杆致使袁延赞受伤,存在过错。关于医药费的问题,钱贵富在一、二审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医药费存在不合理部分。因此钱贵富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的诉求,本院不能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钱贵富的再审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钱贵富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胡立军代理审判员 朱 博代理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垲 来源:百度搜索“”